问题 | 死亡者遗产继承准据法的公约 |
释义 | 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Suecession to the Estates of Deceased Persons1988年第16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公约。《公约》共31条,主要内容是:(1)关于《公约》的范围。《公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遗产继承法律适用问题的公约。凡属基于死亡而处理遗产的方式和能力(亦即遗嘱方式和立嘱能力)及有关夫妻财产制的问题,均不属《公约》规定的事项、依《公约》指定的法律,不管是否缔约国的法律均须适用。(2)关于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采用单一制,同时,为使各国容易接受,在连结因素上采取灵活的作法,即首先在原则上规定死亡者遗产的继承依死亡者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国法(但为了适用该法,死亡者必须是该惯常居所地国的国民或在该惯常居所地国居住满5年)。在其他情况下,则应适用死亡者死亡时的本国法,但如果死亡者与其本国的关系不如与另一国关系那么密切,则应适用该另一国法。《公约》还特别地肯定,在一定条件下,被继承人可以自主指定应适用的法律,这些条件是:(1)被指定应用的法律是死亡者死亡时的本国或在其境内有惯常居所的那个国家的法律;(2)指定应依符合遗嘱形式要件的方式明确作出。依上述规定所确定的准据法适用于死亡者所有遗产,无论这些遗产分布在何处。《公约》还规定准据法所应支配的事项。《公约》所确定的准据法的原则,还适用于继承合同的实质上有效、撤销及效果。同时,当事人还可在合同中约定适用于合同的实质上有效、撤销和效果的法律,但该指定的法律应是合同缔结时被继承人的惯常居所地国或本国国法。《公约》虽然采用单一制,但如果遗嘱中设立了信托,则根据《公约》的规定指定的法律,不排除对信托适用另一法律;反之,信托准据法的适用,也不排除根据《公约》的规定指定的法律对继承的适用。这同样适用于通过遗嘱设立的财团法人及类似机构的情况。另外,如果不动产企业或其他特殊类别的财产所在地国法,由于经济、家庭或社会的考虑而对这些财产规定了特殊的继承制度,则根据《公约》指定的准据法也不影响这些法律规则的适用。如果根据《公约》指定的准据法既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遗嘱继承人,则这种准据法的适用不排除遗产所在地国或其指定的某一实体取得在其境内的遗产。此外,《公约》还规定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和明确排除反致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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