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举证责任的分担 |
释义 | 又称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依一定的原则在当事人之间的分派。对举证责任的分担,历史上最早在罗马法中提出的原则有两个: 一是由原告举证,即由原告对其请求的权利负举证责任,被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二是由肯定的人举证,即由在诉讼中肯定权利存在的人举证,否定权利存在的人不负举证责任。现代各国对举证责任的分担有不同学说,主要为:(1)待证事实分类说。即根据待证事实的性质和内容分担举证责任。主张积极事实的人负举证责任,主张消极事实的人不负举证责任(消极事实说);主张外界事实的人负举证责任,主张内界事实的人不负举证责任(外界事实说)。(2)法律要件分类说。即根据待证事实与其作为要件事实发生的法律效果的关系分担举证责任。主张权利或其他法律效果存在的人,对其效果存在的必要的法律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对其效果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要件事实由对方负举证责任。这是现在各国较为通行的学说。(3)立法者意思说。即主要根据立法者的意思分担举证责任。在立法者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意思明确时,依立法者的意思实行;在责任者意思不明确时,依证据的距离分配;在当事人对证据有同等距离时,依举证难易及事实存在与否的盖然性分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分担原则。无论任何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只要为一定主张,即应对其主张负举证责任。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分担原则。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原告不负举证责任。在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对行政案件诉讼由谁负举证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学术界对这个问题还有争论。从实践及判例中可以看出下列几种类型的诉讼的举证责任分担情况:(1)撤销诉讼,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行政处分的合法性所依据的基础事实负举证责任。对于主张行政处分违法要求撤销的,以及主张裁量处分不当要求撤销的,由原告负举证责任。对于行政处分事后要求撤销的。就所依据的事由,由原告负举证责任。(2)无效确认诉讼,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行政处分的有效性负举证责任,原告要对无效的事实负举证责任。(3)不作为违法的确认之诉,由原告对其符合提起不作为违法确认之诉的条件负举证责任。(4)当事人诉讼,由于它是以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被告,与民事诉讼案件是有相同的形态,因此采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5)民众诉讼,主张选举无效或当选无效的民众诉讼,由原告方负举证责任;在居民诉讼中,对于主张支出公款违法、懈怠职务、存在损害或不当得到事实的,由原告方负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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