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通例 |
释义 | general practice又称实践,指国家的经常行为或做法。作为通例的国家行为或做法是有意识的实在的行为。由于通例往往也是一种重复性的和惯常性的国家行为,因此,通例一词有广义上的用法,用以兼指实践本身和行为惯习,有时甚至包括惯例:通例一经各国接受为法律,成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习惯。《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项(丑)规定:“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接受为法律者”。因此,从通例产生国际习惯,但产生国际习惯的这种通例必须是各国的相同通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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