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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互惠原则
释义

互惠原则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国家间相互给予对方国家的当事人或法院(多指司法协助场合)以诉讼上的便利。互惠原则虽不同于对等原则,但“互惠”也具有“相互”和“对等”的含义。对等原则多适用于对等限制的场合;互惠原则多指相互提供便利。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互惠原则涉及如下问题:(1)互惠形式。互惠在国际诉讼实践中可分为实质性互惠和形式性互惠。实质性互惠指两国各自的涉外程序规则所确定的具体诉讼权利和义务都能平等地施与对方国家的当事人;形式性互惠指两国各自的涉外程序规则原则上规定赋予对国家当事人的权利,而不考虑两国法律所确定的具体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或相同。(2)互惠形成方式。条约型互惠方式和实践型互惠方式。条约型互惠方式指国家间以条约形式把互惠原则确定下来,并予以实施;实践型互惠方式指国家间虽不存在具有互惠内容的条约,但两国间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已存在互惠事实或互惠实践。(3)实施互惠的时间。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一般的情形是:一国先予提供便利,对方国家相应回报。谁先提供司法上的便利,取决于国家对外交往的需要。(4)互惠的范围包括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方面。在哪方面开展互惠实践,这是一国的主权。(5)互惠施与的对象。互惠既可施与对方国家的当事人(如在当事人的涉外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方面);也可旋与对方国家的司法机关(如在司法协助方面)。我国在涉外民事诉讼中遵循互惠原则,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国际司法协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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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