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宣言 |
释义 | declaration有时是条约,有时是宣布一些政策原则的法律文件。作为条约,宣言不仅具有条约的形式,而且对于参加宣言的国家具有法律拘束力。这种“宣言往往是宣示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或者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例如,1856年巴黎会议关于海上若干原则的宣言(通称为1856年《巴黎会议关于海上若干原则的宣言》完全是一个条约,不仅对当事国有拘束力,而且可以由未参加巴黎会议的国家加入。有些宣言虽不是严格意义的条约,却对参加国是有拘束力的。例如,1942年1月1日有26国签字和后来有21国加入的《联合国家宣言》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重要政治法律文件,而且参加国有义务遵守的法律文件。这一类宣言虽在规定的形式上不像条约那样严格,但却是对签署国应该遵守的国际法律文件,例如,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开罗宣言》,1967年8月8日的《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宣言》又是一类宣言,实际上起着组织文件的作用,虽然没有像组织法规定那么详细、具体。60年代以后,联合国大会在许多场合通过决议,发表宣言,阐明国际法现有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或者加以修改或补充,或者创立新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按照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10、11、13和14各条的规定,联合国大会的职权仅限于提出建议,并不能作出对会员国有拘束力的决定。因此,往往在联合国大会发表宣言后,还必须签订公约,才能使宣言有严格的法律拘束力。例如,在1963年《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宣言》之后,有1966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又如,在1963年《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之后,有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等等。但是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宣告,虽不是严格意义的条约,却不是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的。特别是,全体一致通过或绝大多数会员投赞成票的宣言表示了各国“法律确念”,在实践上会得到而且应该得到各国的遵从,从而可以认为国际法的一种新的辅助渊源。例如,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通常简称为《国际法原则宣言》,已经被各国所公认为宣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一个重大法律文件,又如,1967年《领域庇护宣言》已成为关于庇护的一个广泛适用的国际法律文件。今后,联合国大会通过宣言的场合可能越来越多,而这类宣言的法律意义也将加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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