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客观的诉讼合并 |
释义 | 又称“诉的客体合并”。诉的合并种类之一,与“主观的诉讼合并”相对应。将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的多个诉讼请求合并于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具体包括:(1)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时,同时向对方提出数个诉讼请求,而将几个法律关系合并审理。(2)原告起诉后或被告反诉后,在诉讼过程中,又向对方当事人追加新的诉讼请求,而将原诉与追加的诉合并审理。客观诉讼合并的特点在于:数个诉讼请求是由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数个诉讼请求属于同一人民法院管辖;数个诉讼请求适用于同一种诉讼程序,能够合并审理。客观的诉讼合并可以由当事人主动提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合并的目的在于简化诉讼程序。数个诉讼请求合并审理后,人民法院应对每一个诉讼请求分别作出判决,以便执行。旧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对于客观的诉讼合并分为以下几种:(1)单纯的合并,即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在一诉中提出几个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对这些请求作出判决。此种合并根据几个诉讼请求之间是否有牵连,分为有牵连的合并和无牵连的合并。(2)预备的合并或假定的合并,即原告为了预防诉讼无理由,同时提出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以便在一请求被认定无理由后,法院根据另一有理由的请求作出判决。(3)选择的合并,即原告以一个诉的合并主张几个不同的给付,请求法院判令给付其中之一。(4)重叠的合并,即原告对于被告享有相互独立的几项权利,而几项权利可以达到同一目的,原告以几项权利提出单一的请求,要求法院作出判决。对于客观诉讼合并是否符合合并审理要件,由法院调查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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