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法规划 |
释义 | 又称“立法计划”。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经过立法预测,确定符合其立法职权范围的立法项目及其内容,并制定相应的计划。按不同分类标准,可分为中长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规划;总体立法规划和部门立法规划;全国立法规划和地方立法规划;等等。制定科学、合理的立法规划,有利于加强立法的计划管理,保证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法制的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现为国务院法制局)曾草拟过《1982——1986年经济立法规划(草案)》,其内容包括法规名称、提议立法者、颁发机构、草拟情况等4个方面。该规划草案经国务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原则批准后,转发各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执行。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中把编制立法规划规定为立法的必要环节。此外,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划问题作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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