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据分类 |
释义 | 证据的学理分类。根据证据的不同特点,从不同角度在诉讼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划分。在我国,主要分类有:(1)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不同,可以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有罪证据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无罪证据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民事诉讼中有本证和反证。本证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据以证明自己事实主张的证据;反证是指当事人提出的推翻对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证据。(2)按照证据的来源,可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传来证据即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3)按照证据的表现形式,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凡是表现为物品、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4)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不同,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另外,根据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分为合法证据和非法证据,根据证明事实本身还是证明其他证据是否可靠,可分为通常证据和辅助证据。在证据分类的方法上,各国有所不同。对证据进行不同的分类,目的在于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各类证据的不同特点,总结运用各类证据的规则,以正确运用证据,查明案情,准确适用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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