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需要重新处理,由原仲裁委员会另行组成仲裁庭对仲裁案件重新进行裁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对本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可以提交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仲裁委员会对下级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撤销原裁决,指令重新裁决。原裁决在上级仲裁委员会和原仲裁委员会作出重新裁决的决定后,即失去了法律效力,并终止对原裁决的执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下列错误的,可以作出重新裁决的决定: ❶在认定案件事实上确有错误,即裁决时依据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 ❷在适用法律、法令和规则的条文上不当,违背了法律、法令等有关规定; ❸在仲裁程序上严重违反了仲裁程序的规定,以致作出错误的仲裁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