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点检 |
释义 | (1)职官制度。即点名监督。始于唐初。据《唐律疏议·职制律》规定,官员在任旷职,有当值不值,点检不到,无故不上等方面。为惩治违纪行为,点检,作为一项检查制度纳入唐律。其中规定:凡内外官司应点检者,或数度频点,点名不到者,一点笞十。如一日之内点检虽多,止以二点致罪,限笞二十。若全旷职,则以无故不上科论处,计一日笞二十,三日加一等。(2)职官名称。负责监督科举考试或官府中的考绩事务。此职设于宋。于景德四年(1007年)设点检试卷官,监督礼部试;官员均从馆阁、学官中选拔,其后,各级考试正式选派点检试卷官,以其考试科目的不同,分别考校举人试卷,批定分数,初选中式人数与等级,最后还要察核该卷有无舞弊事项。之后又有点检雷同官,检察考场中的不法行为,检察雷同的试卷,一旦发现共同作弊即行取消其应试资格,严重者并依律追究责任。此外,在门下省设置点检房,掌管驳正检失,与科举考试则毫无联系。在大理司设点检官,对评事官“已拟断文字,分两厅点检”,如有不妥,则请示长官决断,属于司法检察性质。辽金均沿用宋制,金设殿前都点检司,掌管部分宫廷内务,其性质近似唐代的殿中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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