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国家平等
释义

国家平等equality of States

从国家主权和独立引伸出的国家的基本权利,指所有国家,无论领土大小、人口多少或力量强弱,也无论采取何种政治、经济体制以及文化传统如何,都应该具有的法律上平等的地位。国家平等原则是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公会建立以主权国家并存为背景的近代欧洲国家体系之后逐渐形成的。这项原则在理论上最早由德国国际法学家普芬道夫明确提出来,以后由瑞士国际法学家法泰尔加以阐明。1792年大革命后成立的法国国民公会起草《国家权利宣言草案》中,明确提到各国人民不论人口多少、领土大小,都是主权的和独立的平等原则。19世纪以后,国家平等原则得到一般承认。国家平等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国家在形式和程序上的平等;另一方面是指国家在实质上的平等。国家在形式和程序上的平等主要有:在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上,每一个参加国的同等代表权和投票权;外交往来上的平等待遇,如在外交文件方面使用本国文字的权利、签署条约的轮换制度;以及国家在外国的豁免权等。但是,形式上和程序上的平等只是原则上的要求,实际上则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力量的对比以及国际组织的特殊职能等因素,而在国际组织的代表制和表决制中存在着不平等的情形。例如,联合国有否决权制度和一些国际组织有加重表决权等表决制度等。国家在实质关系上的平等是指国家之间在享受和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主要有国家之间互相以平等对待,不在国际关系中谋求特权和霸权;国家不受其他国家之间的条约的拘束;国家彼此不干预各自的对内对外事务等。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各国在国际上的影响和作用会有不同。但是,无论如何,国家平等仍然是得到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随便看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2 5:5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