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救济失业教师与处理学生失学问题的指示 |
释义 | 1950年7月21日政务院第四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1950年7月25日发布。主要内容有:(1)各地区应尽可能维持公立学校,积极维持各城市中现有的私立学校。私立学校中,办理成绩较好,经多方设法而仍无法维持者,政府应予适当的经费补助。少数办理太坏而确实无法维持和改造者,可劝导其和其他学校合并,其学生及教职员,均应予以适当的安置。(2)适当地增加人民助学金名额,以使真正因经济困难而失学的学生复学。(3)尽可能举办中小学师资训练班及其他各种训练班,吸收失业的中、小学教师参加,毕业后,一部分可适当分配工作,另一部分则待将来学校恢复和增加时,复返教育工作岗位。(4)继续办理人民革命大学,举办各种短期专业训练班、补习班及夜校等,吸收大、中学失学青年及失业知识分子入学,毕业后,设法介绍其参加各项建设工作。(5)在举办失业工人救济的城市,对于一般从事文化、艺术、教育事业的工作人员,在解放以后失业,现在尚无工作或其他收入者,依《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由各市救济失业工人委员会负责统筹,除尽可能介绍职业外,应本以工代赈的精神,分配他们参加工人市民业余补习学校等社会服务工作,发给生活维持费,无法分配工作者,可组织学习并发给失业救济金。《指示》的发布,对于解决旧中国即已存在,解放后又因旧经济结构改组等原因而有所增多的失业失学现象,有着重要作用。《指示》是建国初期发布的,现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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