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肃反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
释义 |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政府的肃反组织法规。1936年1月28日公布。共9条。主要规定:(1)肃反委员会的任务,是领导和团结新区和边区的群众同被打坍的反动统治阶级进行公开的、秘密的斗争,以保障临时革命政权的巩固和发展。(2)隶属关系,肃反委员会隶属于革命委员会,在国家政治保卫局的领导和指挥下进行工作。(3)组织体系。新区和边区的省、县、区均设肃反委员会。各级肃反委员会之下分设侦查、执行两组,在肃反委员会主任指挥下进行侦查、执行等事宜。其组织及职责是:1>肃反委员会同党委书记、革委会主席及群众团体选派代表3人共5人组成。其中,设专责主任1人。2>侦查组设组长1人,组员5至10人,负责进行所属区域内的一切反革命阴谋活动的侦查检查事宜。3>执行组设组长1人,组员3至5人,负责进行预审和执行一切反革命案犯事宜。4>在肃反委员会主任之下,设秘书1人和管理事务的工作人员1至2人,负责一切文件起草及杂务事宜。区肃反委员会各组减少1至2人,秘书1人兼管事务工作。5>肃反委员会之下可组织一个区队或一个中队的政治保卫队,无保卫队的,可请求当地革命委员会区域内的游击队或当地的赤少队协助。(4)判决死刑的权力。区一级肃反委员会无判决死刑的权力,若须对案犯处以死刑,须经县肃反委员会批准,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处死刑的,须报告上诉级备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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