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和施行。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时废止。共6章42条。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的主要权利有:有权提出意见,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有权就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辞退、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等。主要义务有: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会同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做好工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工作等。还规定了基层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和财产等。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公布的第二部重要的劳动法律,为工会支持改革、推动改革和动员职工投身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