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部分可接纳证据原则 |
释义 | 美国行政裁决程序中对事实进行认定的一个规则,指行政机关不必呆板地考虑全部案件有关事实,只要考虑能够作出合理正确裁决的证据就可以了。这是行政程序的特点和行政管理的需要,因而,如果行政官员采纳了部分证据或不可靠的证据,不一定导致司法撤销的后果。但是,行政机关至少要保证所采纳的部分证据对于所作的决定来说是合理的,如果所认定的证据全部不可靠,则说明行政机关缺乏应有的责任心和注意,可能遭到复审法院的撤销。总之,虽然行政机关享有接纳任何证据的自由裁量权,但必须保证部分证据的证明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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