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立县各级民意机关步骤 |
释义 | 中国国民党统治时期地方组织法规。1943年5月5日中国国民党政府公布。共5条。规定保民大会开会6次以上,经政府考核无异者,得成立乡镇民代表会。乡镇民代表会开会4次以上,经政府考核无异者,得成立县参议会。乡镇民代表及县参议员侯选人之试验或检核,应由考试院督促积极办理,对于确无定数之情形,并应由考试院订定补充办法,公布施行。县参议会组织条例、县参议会选举条例及乡镇民代表选举条例,自1943年5月5日起施行。凡县参议会正式成立之县分,县临时参议会应即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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