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罪犯习艺所 |
释义 | 清末的改良监狱,属徒刑监。安置发遣、充军、流、徒罪的已决犯,强令作工习艺的场所。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以后,为补救发遣、充军、流、徒罪犯管理的流弊,相继于各省城、巡道所在地建立罪犯习艺所,多由旧庙、仓廒改设,隶属于民政部的警政司,“本来为保安处分”性质。1903年,清廷准奏依议:管区内的遣、军、流、徒各犯一律收所作工习艺;徒罪犯不再发配,依据徒罪年限习艺,限满释放;遣、军、流各犯按情节轻重,或照定例发配后收所习艺,或到配所加禁若干年后,限满入所劳役。中国在监囚犯“得有职业之训练”,自此开端。清末京师内外设立的罪犯习艺所,主要有顺天府习艺所(北京功德林庙址),保定习艺所、天津习艺所、奉天习艺所等。清王朝覆亡后为北洋军阀政府所接收改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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