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澳门童工保护 |
释义 | 对14岁以下童工的劳动保护。根据澳门劳工法规定,任何雇主不得雇用14岁以下童工。在例外条件下可雇用12—14岁童工。其条件是:对儿童健康及安全没有危害的工作;不影响儿童学业的工作;儿童已接受强迫性教育;雇用儿童需经父母、监护人或合法代表人的准许。不准未满16岁儿童提供家庭服务。被视为家庭服务的范围是:房屋清洁及整理;烹饪;洗涤及处理衣物;看管及照顾儿童、老年;园丁工作;缝纫等等。在例外情况下,准许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儿童不得小于14岁。雇主雇用童工,需经体格检查证明其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童工在服务期间,每年有一次健康检查,费用由雇主直接承担。为保护童工的健康及安全,总督以训令方式决定对童工所从事职业及活动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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