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少数者 |
释义 | minorities在一国内,人数少于该国多数居民并处于非统治地位的,其成员虽为该国国民但在种族、宗教和语言等方面不同于该国的其他居民,并仍愿保持其文化、传统、宗教或语言的人群。18世纪以前,国际上订有一些双边条约,保护宗教上的少数者的宗教自由。19世纪以后,保护少数民族的多边条约开始增多,保护的范围也扩大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协约国和参战国订立的对奥地利和约、对保加利亚和约、对匈牙利和约,以及列强同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夫、罗马尼亚、希腊、土耳其等国缔结的条约中规定这些国家承担义务,给予少数者在种族、宗教和语言上公正、平等的待遇。国际联盟也在一些决议中规定,阿尔巴尼亚、爱沙民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和伊拉克队承担上述类似义务作为参加国际联盟的条件。这些国家分别以单方面声明的方式接受了国际联盟决议中的义务。国际联盟对这些国家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上注意力转到人权的国际保护,但仍有一些国际公约作了特殊的规定。同时,国际上对人权的保护,强调各种歧视的消除。各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和有关国际法律文件都作了这样的规定,例如1966年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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