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选民登记 |
释义 | 选举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具有选民资格的人记录在册,确认其选举权,以使其可以参加选举的程序。可分为: (1) 主动登记与被动登记。主动登记,又称“任意登记”、“本人登记”,指在投票前的公告时间内,选民登记机关接受选民亲自登记,把合乎法定资格的选民列入选民名册的制度。被动登记,又称“义务登记”、“非本人登记”,选民登记机关主动促成选民进行选民登记的制度。(2) 常设登记与定期登记。常设登记,又称“固定登记”,指公民一旦列入选民名单,就长期有效,并定期检查,将死亡、变更住所或丧失选举权者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的制度。定期登记,指每隔一定时间,选民名单作废,重新进行选民登记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98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30日以前公布,并发给选民证。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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