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尼斯私人身份法1956年The Tunisian Law ofPersonal Status of伊斯兰教国家一部重要的现代婚姻家庭立法。规定丈夫“平等对待”妻子是多妻制的先决条件,法院来确定是否能够做到“平等对待”。实际上,绝对的“平等对待”是不可能的,这种规定无异是以限制多妻制的形式达到废除这种制度的目的。还规定,法院以外的婚姻离异无效,离婚原因应由法院予以查明,然后发出离婚证明。这就限制了丈夫的休妻权,把离婚置于法院管辖权之下。对《伊拉克私人身份法》(1959)《巴基斯坦穆斯林家庭法》(1961)和《伊朗家庭保护法》(1967)等都有重要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