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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九品中正
释义

九品中正

即九品官人法。魏晋时期的职官选举法规,是继汉代察举制之后的在我国职官立法中较有影响的法律之一。在群雄角逐的时代,曹操“挟天子以令诸侯”,针对汉代察举制度出现的腐败现象,提出“唯才是举”不拘一格大胆选拔治国人才。魏文帝曹丕黄初元年(公元220年),“乃立九品官人之法,州郡皆置中正,以定其选。”并具体规定中正官的标准:“州郡县俱置大小中正,各取本处人,在诸府公卿及台省郎吏,有德充才盛者为之,区别所管人物定为九等,其言行修著,则升进则降下之,或自五退六,或自六退七。以吏部不能审定天下人才士庶,故委中正铨第等级,凭职授受,谓免乖失及法弊也。”(《文献通考》卷二十八)。同时规定人才选拔按照品(德)、状(才)、家世(门第)三个方面,进行评举;分九品第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其品评程序为:郡设小中正,州设大中正。通过访问调查,初定被评人等第;然后由小中正呈送州大中正,经核实再上司徒;经司徒核定付尚书选用,按品授官。(《二十二史扎记》卷八)中正的品评程序仅是取得资格,并无权直接授任。达到了由中央直接控制国家官员的选拔,纠正了两汉察举制度一弊病,这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无疑具有进步意义。但是,由于它是以门第作为品评人才的基础,到东晋半年就演变成为一种培养门阀势力的温床。担任中正的官员几乎被世族官宦所攫取,官吏的选拔权变成累世相荫,最终走向了历史的反面,终于为科举制度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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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4:2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