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使馆通讯自由 |
释义 | freedom of communicatim of the diplomatic mission使馆与派遣国政府和在无论何处的该国其他使馆及领事馆的通讯自由。接受国应允许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自由通讯。这种通讯可以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差和明密码电信在内。但使馆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和使用无线电发报机。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9条规定:“使馆设置和使用供通讯用的无线电收发信机,必须经中国政府同意。使馆运进上述设备,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这样的规定比较明确。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来往公文指有关使馆及其职员的一切来往文件(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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