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鉴定规则 |
释义 | 我国鉴定人应遵守的规范和操作程序。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刑事技术鉴定规则、法医工作细则、文件检验工作细则、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应遵守的规则主要有以下几项:(1)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司法机关委托执行鉴定任务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有权对非法或不合法律程序的案件拒绝检验和鉴定;对鉴定依据的材料不足的,鉴定人可要求补充,无鉴定条件的,可拒绝鉴定或不出鉴定结论;(2)鉴定人应在该专业具有正式评定的职称,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的技术职称。鉴定人应当同本案或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如有法定回避情况,应主动回避,当事人有权要求回避;(3)应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不得玩忽职守。对初步检验结果,应进行复核,防止差错;(4)廉洁奉公,不得贪赃枉法,弄虚作假;(5)严守案件有关秘密和个人隐私;(6)鉴定结论只能就案件涉及的专门知识问题作出回答,不能代替司法办案人员对法律问题作判断;(7)几个鉴定人共同进行或委员会进行的鉴定,持有不同意见者,有权不署名或书写不同的意见;(8)鉴定结论作出后要出具鉴定书或“鉴定意见书”。鉴定书是鉴定人对司法机关送检材料检验所作的书面报告。鉴定书的内容由下列部分组成:绪言。应写明收检日期、送检单位、送检人、简要案情、检材名称、种类、数量和送检要求;检验的过程,使用的方法和所见事实;论证,对检验所发现的特征、数据、事实进行分析评断;结论。根据检验所见和分析,作出有科学根据的结论。如果作不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也可提出分析性参考意见。鉴定书最后由鉴定人签名,注明技术职称。专职鉴定人出具鉴定书加盖单位“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专用章”;(9)鉴定人接到各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应当按时出庭作证,出示鉴定书并阐明鉴定结论的科学根据。对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及当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鉴定人应予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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