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保留到庭应诉 |
释义 | unconditional appearance被告无保留到庭应诉。其效果是使原来对本案没有国际裁判管辖权的法院成为有国际裁判管辖权。按照英国判例,对人诉讼,如果被告到庭并就本案的实质问题进行辩论,他就被认为服从英国法院的裁判管辖权,因而英国法院就具有裁判管辖权,但如他的到庭只是抗辩该法院并无裁判管辖权,这种到庭不构成对英国法院裁判管辖权的服从。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第一审法院,由于被告不主张该法院无裁判管辖权而进行对本案的言词辩论,也具有裁判管辖权。1968年欧洲共同体《关于民商事裁判管辖权和裁判执行的布鲁塞尔公约》第18条规定:“除来源于本公约其他规定的裁判管辖权外,被告出庭应诉的缔约国法院有裁判管辖权。但本规则不适用于被告的出庭只是为了对该法院的裁判权提出争议或根据第16条另一个法院有专属裁判管辖权的情形”。因此,按照该规定,如果一个被告在《公约》的一个缔约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依《公约》并无裁判管辖权的另一个缔约国的法院被诉时,该被告可以采取两种办法之一:或者向该法院抗辩依《公约》并无裁判管辖权,在这种情形下,该法院应宣告其对本案并无裁判管辖权,从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不向该法院提出这种抗辩,而出庭应诉,在这种情形下,该法院应认为自己对本案有裁判管辖权,除非依《公约》第16条规定,该案属于另一缔约国法院的专属裁判管辖权。此外,第18条规定的主要结果:如果住所在一缔约国境内的被告被原告不顾《公约》第3条(2)的规定,在另一缔约国根据后者的过度裁判管辖权的规定起诉,该另一缔约国的法院,在被告不抗辩其无裁判管辖权的情况下,可以受理并裁判该案,并且《公约》其他缔约国都有义务承认和执行该裁判,除非该案依《公约》第16条规定属于其他缔约国法院的专属裁判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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