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国新刑事诉讼法典 |
释义 | 1957—1958Le Code de procedure penale d在1808年颁布的旧刑事诉讼法施行期间,从19世纪到20世纪中期,由于法国政局的动荡,对于个人自由的保护观念及社会的防卫需要日益增长,从1879年就开始了改革旧刑事诉讼法的工作,终于在1957年颁布了新刑事诉讼的卷首及第1卷,1 958年颁布了其余4卷。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在于加强对个人自由的保障,提高法官的威信,增加刑罚的效力。新法颁布以后,还陆续进行过多次修正。这部新法典的主要特点是:更明确地划分了司法机关的职权,使预审法官从检察院职掌之下独立划分出来,并扩大赋予省长、警察长紧急状况下的侦查职权。在诉讼制度上,基本维持了过去的控告式与纠问式折衷的制度。但在控告法庭上强化了控告式的诉讼程序,另外还限制警察的侦查范围,采用心理医学上的检验方法与社会调查制度。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典除在卷首里规定有关公诉与私诉(民事方面的损害赔偿)之外,全法典分为5卷:第1卷关于公诉( L ,acrionpublique)与预审( L ,instructio n)。规定行使其权力的机构、及有关侦查、身份检查和预审管辖;第2卷关于审判管辖。分别规定有关重罪、轻罪、违警罪的审判及传唤、送达等; 第 3 卷关于非常上诉 ( Recoursextraordinaire s)。规定法律错误的上诉及事实错误的上诉,这些上诉需向最高法院提出;第4卷关于一些特别的诉讼程序。例如,清除重罪法院缺席判决的程序,解决管辖冲突的程序,移送管辖、回避的程序,法庭犯罪、法官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等的诉讼程序,财税犯罪和预审、起诉及审判程序,刑事案件中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程序等;第5卷关于执行程序。例如,执行刑罚、临时拘留、假释、缓刑、强制措施、复权等程序。另外,本法典还包括一些行政规则,每条文冠以R 、D 、A 、C字母,用以区分其不同的来源、性质及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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