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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放区劳动立法
释义

解放区劳动立法

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人民政府调整劳动关系的立法。1945年毛泽东同志《论联合政府》中指出:“在新民主主义国家制度下,将采取调节劳资间利害关系的政策。一方面,保护工人利益,根据情况的不同,实行8—10小时的工作制以及适当的失业救济和社会保险,保障工会的权利;另一方面,保障国家企业和合作社企业在合理经营下的适当的盈利,使公私、劳资双方共同为发展工业生产而努力。”(《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1082页);这就明确了解放区劳动立法的原则。为适应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广大城乡的形势,确定了调整劳动关系的原则是:战时工资应低于平时;职工应有的生活水平必须保证;技术管理能力的差别必须适当规定等级。1948年上半年,东北行政委员会批准哈尔滨市政府草拟《战时劳动法》;1948年7月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中提出的劳动立法建议,实际上是当时的劳动立法大纲。1948年1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1949年2月颁布该条例的试行细则;1949年6月1日旅大行政公署颁布《旅大地区工会与企业工厂签订集体合同基本要点》;1949年8月10日 ,华北人民政府为了办好人民企业,根据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决议公布《关于在国营、公营工厂企业中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与工厂职工代表会议的实施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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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5:5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