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联采用医疗性强制方法的诉讼程序 |
释义 | 苏维埃刑事诉讼立法规定,对于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中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的人,或者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辩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以及在服刑期间患了精神病的人,法院应当对他们采用医疗性强制方法。采用这种方法的诉讼程序,除依照刑事诉讼法典的一般规定外,还应依照法律规定的采用医疗性强制方法的诉讼程序办理。其主要内容是:对这类案件都必须进行侦查,并且应当查明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和其他情况;该行为是否为此人实施,他过去是否患有精神病,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所患精神病的程度和性质;在作案前后的品行,以及危害的性质和程度。在确认该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时,即应将他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对于这类案件,都必须有辩护人参加,并从判明此人患有精神病时起,准许辩护人参加诉讼。侦查终结后,在确认存在具有终止诉讼的理由或者行为人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时,即终止诉讼。在判明有理由对行为人采用医疗性强制方法的时候,即可将案件送交法院。在法庭审理时,一般不传唤受审人到庭。如果受审人的病情不妨碍他出庭时,法院有权传唤他到庭。经法庭审理后,确认受审人是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中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该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法庭即应作出裁定,免除其刑事责任和刑罚,而对他采用医疗性强制方法,或者由于他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性质及其病情对社会不再具有危害性,无需实行强制性医疗而终止诉讼,但应将患者的情况通知卫生机关。对法庭的裁定,可以在7日内由辩护人、被害人和他的代理人、该案受害人的近亲属提出上诉,检察长也可以抗诉。无责任能力的人已经病愈,或者由于他的健康情况变化不再需要继续采用医疗性强制方法时,可以由医疗机关、近亲属申请撤销或变更强制医疗方法。犯罪后患精神病的人被强制医疗后恢复健康的,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强制医疗,并按照一般程序将案件交付调查或侦查,确定为刑事被告人,将案件送交审判。因这种情况下,强制医疗的时间应当计入羁押期间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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