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国律师组织 |
释义 | 1790年律师职业被废除之后,只要持有公民责任感证件的人都可为当事人辩护。到了法国执政府时期(1799 - 1804),才又恢复丁律师的名衔,并要求具备法学上的资格。但是由于拿破仑的反对,迟至1810年12月间,律师职业组织才重新出现。最初的律师公会受法官的监督,公会委员会的委员由总检察长以公会提供的名单上任命,直到1830年8月27日,律师团体组织依照法令,才得到完全的独立地位。不过因其组织体系的繁杂,终于在1971 - 1972年进行了一次重大的改革。在这次律师职业组织改革之后,每个大审法院管辖区域内开始设有律师团体(Barreau)组织。每个律师团体,由同一大审法院的登记律师与实习登记律师组成。这些同属于一个大审法院的律师,成立一个律师公会。每个同等的律师公会各自独立活动,没有全国性的律师公会(L.Ordre)或团体组织。这个独立的律师团体,在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并经过其大会组织产生公会会长。公会委员会自行管理其行政、财产等事务。律师公会的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采用全体讨论投票的方式决定各种事宜。但在组成会员超过50名时,必须将大会分成小组进行讨论(但其名额不得低于25名),然后统计总票数作出大会决定。律师公会的委员会由大会产生,任期为3年,每年有1/3的委员可以连任。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依公会有投票权的律师人数或地区性质而定。人数不足8名的律师团体,公会委员的职权由大审法院行使。律师公会委员会负责处理所有有关律师职业的问题,促使每个成员尽其义务,并保护其权利。此外,还有制定律师团体内部规则及对其成员进行处分等职权。律师公会会长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2年。公会会长对外代表公会,对内主持大会,公会委员会的职务执行人,有编立预算、执行纪律等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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