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立国在海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 |
释义 | 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Neutral Powers in Maritime War1907年第二次海牙国际和平会议于10月18日通过的公约。主要内容是:交战国必须尊重中立国的主权,不得在中立国领水内交战和拿捕;不得在中立国领土内设立捕获法庭;禁止将中立国港口和领水作为攻击敌国的海战基地;中立国不得将军舰、弹药或任何作战物资供给交战国,但无义务阻止交战国任何一方载运武器弹药出口和过境,也无义务禁止交战国舰船通过其领水和在其领水停泊;交战国军舰的停泊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同时在同一港口内停泊的每一交战国的军舰不得超过3艘;同时在同一港口的两交战国军舰的启航时间应相隔24小时;交战国军舰拒不离开无权停留的港口时,中立国可以扣留该军舰和舰上人员;交战军舰在中立国港口的修理应以航行安全所必需为限度,不得增加战斗力;只有在海上风浪险恶等紧急情况下才允许被捕获的船只驶入中立国港口,否则中立国应将被捕船只连同全体船只一并释放;为防止一切违约行为,中立国有义务在本国港口和领水内采取一切必要和可能的手段进行监督。中国于1910年1月15日加入《公约》。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