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法 |
释义 | 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for the United States DistrictCourts于1946年3月21日生效,以后不断修改。系统规定了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受理初审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许多条款已被吸收入美国联邦法典18篇刑事诉讼部分。该法共10章60条。第1章规定该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第2章规定:控诉书的提出;逮捕证或传票的签署和执行;执法官初次讯问被捕人的程序,执法官告知被捕人应享的诉讼权利,执行官无权受理的案件;预审程序,执法官撤销控诉、释放被控诉人的情况,等等。第3章规定:大陪审团的组成、任务、工作制度、免职,大陪审团的决定、提交公诉书的程序;公诉书、起诉书的运用和要求;依据公诉书或起诉书签署拘传令或传票的程序和要求,拘传令、传票的送达和执行。第4章规定:传讯被告人答复控诉,被告人作有罪答辩、不作答辩的限制,法官告知被告人应享的诉讼权利,保证答辩出于自愿,辩诉协议程序;开庭审讯前提出各种申请的权利和程序;共同审理程序;庭外证言的采用;双方当事人出示证据;传唤证人;开庭审讯前的会议。第5章规定起诉和审判的地点,审判地的转移等。第6章规定审讯程序,其中包括:有陪审团和无陪审团的审讯;采证;译员;无罪判决的申请;辩论的结束;法官对陪审团进行指导;陪审团裁决等。第7章规定法院作判决的要求,法官告知上诉权;判决前的调查,缓刑的适用、·撤销和变更;重新审讯;非法判决的改正,减刑判决等。第8章原规定的提起上诉和申请调卷令等程序已废除,只保留上诉提出后判决中止执行的规定。第9章规定移送其它地区进行诉讼,搜查和扣押,藐视法庭等程序和要求。第10章是一般规定,包括被告人的到庭、被告人获得律师的保障;期间的计算和延长;审讯前、审讯期间、判决前被告人的释放;法庭内的纪律;该法的适用范围和例外;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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