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法 |
释义 | “公法”的对称。调整与公共权力的组织及其行使无关事务的法。大陆法系国家及受其影响的其他国家的法的基本部类之一。与公法一样,私法这一部类也源于古罗马。当时对私法的定义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而且私法比较发达,为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如罗马法的代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其主要内容是私法。故有“罗马法是私法的模范”之说。随着历史的变迁,私法的内容与地位也不断变化,大陆法系的主要分支之一——法国法,私法的范围比较广泛,它包括民法、商法(含海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尽管有公法性质,但在传统上,它是被用来保护私法关系的);特别法,如劳动法、农业法、工业产权和版权法、航空法、矿业法、保险法、运输法;国际私法。相对而言,另一主要分支——德国法的私法内容要窄得多,主要有:民法、商法、公司法、流通票据法、版权法、竞争法、国际私法。在私法内部,还有一般私法和特别私法之分。前者指涉及所有人的问题,如人的地位、家庭、财产、合同、继承、民事侵权等的私法,民法是一般私法的典型;后者指适用于特定集团的私法,商法为其代表。在民商合一的情况下,税法等为特别私法。在私法内部各部门的关系上,民法为其根本。著名的民法法典有: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和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等。在今天,私法内容上“私”的性质没有往日那么纯粹了,如典型的私法——民法中也包含了不少公法性质的条款。英美法系国家所称的私法,包括合同法、民事侵权行为法、财产法、家庭法、继承法、商业组织和公司法,更多地只具有学术意义。参见〔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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