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加利亚共和国总统 |
释义 | 保加利亚共和国国家元首。根据1990年4月第九届国民议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改和补充法,取消国务委员会而设立。由出席国民议会的人民代表以2/3多数选举产生,任期到通过新宪法的大国民议会任期届满时为止。根据1991年宪法,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符合竞选人民代表条件并在竞选前5年定居在保加利亚的40岁以上的保加利亚公民有权参加总统竞选。候选人在超过半数以上选民的投票选举中,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的选票才能当选。如果候选人均未获半数以上选票,则在一周后举行由两名获票数最多的候选人参加的新的投票选举,得票数多的当选总统。选举最早在前任总统任期届满前3个月举行,最迟在前任总统任期届满后2个月举行。在竞选总统中出现的有争议的问题提交宪法法院,宪法法院在1个月内进行裁决。现任总统有权参加下一届总统的竞选。不得为外国服务,不得参与政治、社会和经济活动,也不得担任政党的领导人。在下列情况下终止行使总统权力: (1)死亡。(2)向国民议会辞职。(3)由于健康原因长期不能担任工作。缺位时,由国民议会决定:或由副总统代理到新总统上任,或直接选举新总统。主要职权:确定国民议会和地方自治机构的选举日期,确定全民公决的日期;向全国人民和国民议会发表宣言;当国民议会对总统提出不信任案时,有权解散国民议会,但不得在本人任期的第一年解散议会;根据法律与外国签订条约;根据部长会议的提议确定行政区域的划分和它们的首府;根据部长会议的提议任免驻外使节;接受外国使节递交的国书;颁发勋章和奖章;给予、恢复和剥夺保加利亚的国籍;有权收留政治避难者;有赦免权。为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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