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中国古代法律形式之一。格是由汉代的“科”发展而来,北魏末年始以格代科,作为与律并行的辅助性法规。东魏孝静帝兴和三年(公元541年),制定《麟趾格》,使格上升为独立的刑事法典。北齐文宣帝天保元年(公元550年),删改旧格,修定“麟趾新格”,仍名《麟趾格》。隋唐以律、令、格、式并行,但唐代格已转变为行政法规之一,是各级政府官吏应遵守的办事规则。《新原书·刑法志》:“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有《武德格》、《贞观格》、《永微格》、《垂拱格》、《开元格》等,分为“散颁者(散行格)”与“留司格(本行格)”两种,前者公开颁行于天下,后者则留存于各级官府。元代有《至无新格》、《至正条格》,皆为法典,与唐格迥异。明清不再立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