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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军轰击
释义

海军轰击naval bombardment

战争或武装冲突期间,交战国海军对敌国海岸的轰击。1907年《关于战时海军轰击公约》将陆战法规中有关轰击的原则扩大使用到海军轰击,要求海军轰击区分军事目标与非军事目标、设防城市与不设防城市。根据《公约》的规定,海军轰击可以以军事工事、陆军或海军设施、武器和战争物质仓库、可用于满足敌国舰队或军队需要的车间和设施以及停泊在港口内的军舰为目标。如果其他任何手段均已无能为力,而地方当局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毁坏上述目标时,海军指挥官得在发出警告的合理期限后,对有关目标进行轰击。在这种情况下,该指挥官对轰击可能造成的无法避免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如出于军事必要,军事指挥官也有权命令袭击。《公约》同时对海军轰击规定了一定的限制:(1)禁止轰击不设防的港口、城镇、村庄、居民区和建筑物。一个地方不能仅仅因为其港口内敷设自动触放水雷而遭到轰击。但是,如地方当局经正式警告后,拒绝为停泊在该地的海军征集所急需的粮食和供应,则经正式通知后,海军可对该不设防的港口、城镇、村庄、住区或建筑物进行炮击。但不得由于上述地区未支付现金捐献而对其进行轰击;(2)在海军进行轰击时,指挥官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可能保全宗教建筑、文艺、科学和慈善事业的建筑物、历史纪念碑、医院和伤病员集合场所,但经谅解,上述建筑物不得同时充作军事用途。居民应将这些纪念碑、建筑物或集合场所用明显的记号标出;(3)如军事情事许可,海军进攻部队指挥官在进行轰击之前,应尽力向当局发出警告;(4)对已经突击攻克的城市或地方不得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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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