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15上海十大违反新广告法案例 |
释义 | 此次曝光的案例是2015年上海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其中不乏新《广告法》所禁止的广告内容。违法广告涉及媒介覆盖电视、报刊、户外、店堂、网络等,还有以学生文具为载体发布的违法广告;既涉及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化妆品、食品、家居、家电等商品广告,又涉及医疗、教育培训、投资理财和招商等服务广告。 在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上海悉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利用学生文具发布商业广告案,是上海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首例违反新《广告法》第39条规定在小学校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的广告案件,具有一定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据了解,2015年9月1日新《广告法》施行以来,上海市广告市场秩序总体稳定可控,9月至11月主要媒体广告的平均监测违法率为0.34%,继续控制在0.4%以下的低位。同时,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继续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处罚惩戒力度,新法施行以来已立案600多起。2015年,上海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各类虚假违法广告案件1983起,罚没款5557万元。 【案件链接】 广告名称:蓝夕投资 发布主体:上海蓝夕投资有限公司 2015年8月至11月,当事人利用自设网站宣传“全球最佳暴利投资品种,原油投资”等内容,广告中使用“最佳”用语形容其投资产品,违反新《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20万元。 广告名称:悉腾文化 发布主体:上海悉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15年9月,当事人在上海市某小学派发印有“悉腾文化中心”字样及相关课外辅导课程等广告内容的文具垫板1000个(案值658元),此举违反新《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658元。 广告名称:五行开运中国五大投资手串 发布主体:中元智合(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2015年3月至4月,当事人为销售木质手串投放电视广告,宣称5种手串为各类红木材质,其中一串为沉香材质,广告中含有“中国权威发行,都是卖29800元的价格”等内容。经查,手串检验报告显示仅有花梨木和紫檀木两款为红木类,其余3款为普通木材,且均不含沉香材质;当事人仅通过广告直销形式销售,并无所谓“权威发行”,也未曾以29800元价格销售(广告销售价格仅为1680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9.9万元。 广告名称:茅乡牌贵宾用酒 发布主体:中元智合(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2014年6月起,当事人投放电视广告销售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保健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茅乡牌贵宾用酒,广告突出宣传“茅台集团改革,让消费者买得起名酒”“茅台集团及其贵宾用酒”等内容,但未明示茅乡牌贵宾用酒;广告画面多次出现茅台商标,虽然也出现茅乡商标,但字体小,很难看清。该广告对产品特征的表述不清楚、不明白,导致消费者误解和投诉,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5.04万元。 广告名称:华美医院 发布主体:上海华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2015年2月起,当事人利用其官网的二级页面和另一域名未经备案的网站,发布“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唯一指定单位——华美医疗美容医院,特需门诊”“第九人民医院咨询挂号中心,特需门诊021-32513348”等内容,以及圆形红字的第九人民医院院标,并设置“九院”等关键词对相关网页进行百度推广。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未经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许可,系冒用他人名义的虚假宣传,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20万元。 广告名称:科勒橱柜 发布主体:上海精科建材有限公司 2015年7月至9月,当事人为销售科勒橱柜,委托发布户外广告。广告画面包含整体橱柜示意图,以及“抗油表面,只留乐趣,不留油腻”的广告语。经查,该橱柜产品仅在整体橱柜的不锈钢灶台背景墙上使用了抗油涂层,橱柜其余部分不含抗油涂层。广告内容违反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82万元。 广告名称:韩束晒美白 发布主体:上海韩束化妆品有限公司 2015年3月至4月,当事人投放电视广告推销其化妆品“晒美白”,广告宣称(使用其产品)“越晒越白,越晒越润”。经医学专家证实,皮肤越晒越白的宣传违反目前已掌握的科学常识,当事人亦承认其产品无法使皮肤越晒越白。广告构成虚假宣传,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110万元。 广告名称:国美在线 发布主体:上海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14年9月至今年3月,当事人自营销售某品牌空气净化器,在网页上展示产品的性能数据、检测报告截图和产品评价栏目等内容。经查,当事人对原始检测报告中的几项数据进行篡改,以此提升产品性能指标,截图数据与真实测试数据不符;当事人还与供货商联合,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产生虚假销售数据和买家好评。上述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16万元。 广告名称:巨商智能科技 发布主体:巨商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2015年7月起,当事人印制宣传册并在杂志上投放广告,宣称“巨商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是巨人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公司先后引进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等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作为曾经在保健品领域叱咤风云的巨人国际,选择在这一时机高调进入净水行业,具有划时代的领先意义”等内容。经查,所谓“巨人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当事人股东之一于2015年4月托人代办在香港注册的企业,没有经营场所和固定资产,从未生产过任何产品;当事人的净水服务相关设备系从其他渠道购买,企业自成立以来未生产过任何产品,也未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上述广告内容违反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16.35万元。 广告名称:莜爱网络科技 发布主体:上海莜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15年8月至9月,当事人在其销售场所所做的某品牌笔记本电脑宣传广告,其中含有“创新与服务品质No.1——华尔街日报”“中国笔记本品牌口碑第一——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信息服务中心”等内容。经查,上述广告内容中,“创新与服务品质No.1”应有适用范围“亚洲”和有效期限“2009年”,“中国笔记本品牌口碑第一”应有有效期限“2014年第二季度”。当事人未在广告中明确表示上述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违反新《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款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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