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予执行 |
释义 | 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为了解决其生活和生产上的急需,在民事判决作出之前或者在判决生效之前作出裁定,强制另一方当事人暂先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讼活动。先予执行的内容,可以是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财物,也可以是一定的行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和9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条件是:(1)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讼;(2)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明确、肯定,同时另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对待给付义务;(3)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4)被申请人具有履行能力。可以先予执行的案件包括:(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费、医药费用的案件;(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子执行的案件。在程序上,先予执行的案件,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即可作出书面裁定,并立即执行。有些案件,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人申请的同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拒不提供担保的,则可驳回申请。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先予执行是申请人权利的提前实现,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已经给付的财物,应当从判决确定给付的数额内扣除。诉讼结果,如果申请人败诉,原裁定确有错误,应当适用执行回转的方式,恢复原状;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应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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