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遵循先例 |
释义 | stare decisis在英美法中,寓于先前司法判例中的法律原则,应为以后处理相同的案件所遵循。实际上很少有两个案件是严格相同的,通常的情况是法官在办案时援引先前判例中的法律原则适用于新的基本相同的案件,通过类推,从先前的判例中的法律原则,发展出新的法律原则。一般说只有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以后同级和下级法院处理类似的案件具有约束力,如英国第一审级的高等法院下设的各个法院,第二审级的上诉法院和作为终审法院的上议院的判例对它们本身以及下级法院以后的司法活动有约束力。法院的判例,如果为同级或上级法院以后的判例或者为国会的制定法所否定,或者明显的不合理时,则丧失其约束力。下级法院的判例虽然对上级法院没有约束力,但如果某种案情上级法院从未审理过,而下级法院却按同样的原则作出过多次判决,而且这类判决维持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没有发生疑问,这种判例对上级法院也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判例价值取决于它是否合理,是否被援引和被认可。判例的约束力并不是绝对的,特别是1966年英国上议院通过决议说,为了法律的稳定性,遵循先例是必要的,但是为了使法律原则得到发展和使之具有灵活性,上议院在特定的情况下,将不遵循自己的先例。这一决议也为其他法院所遵循,所以判例的约束力更加并不十分严格。在美国遵循先例更为灵活,其重要原因是美国有一部成文宪法,美国最高法院享有司法审查权,它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往往对宪法作灵活的解释,因此对类似案件的判决往往出尔反尔,矛盾迭出,所以它并不严格遵循自己的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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