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镇压性”法律与“复原性”法律 |
释义 | 法国杜尔克姆提出的法律分类。认为,法律是他所说的“社会团结”的指标,而“社会团结”有“机械性”团结和“有机性”团结两种类型,法律也与此相应可以分为“镇压性”法律和“复原性”法律两种类型,这是从法律制裁的性质不同而进行的分类。“镇压性”法律主要是使犯罪者蒙受财产、荣誉、生命与自由受损害,或者剥夺其享受的占有,这是惩罚性的制裁,通常见诸刑法规定。杜尔克姆认为,在以“机械性”的团结为基础的古代的、不发达的社会里,由于个人执行社会职能的同一性和个人特性不发达,每个公民的思想和行为受宗教性的共同的集体意识支配,如其背离集体意识的戒律即构成反对社会全体成员和上帝的罪行,这就是镇压性法律的存在理由,即在以有机性团结为基础的现代社会,其法律是“复原性的”法律,这种法律制裁并不是必然地包含使违法者受损,只是恢复事物的原先状态,重新确立已经被打乱的正常的关系,其手段是强制纠正被指责的行为恢复被背离的型式,或者宣告无效,剥夺其全部社会价值,杜尔克姆认为,这一类法规包括民法、商法、程序法、行政法和宪法,除了可能附属于它们的刑罚性法规之外。因为现代社会由于分工的发展和较复杂的社会组织导致个人职能上的区分,同时由于交换和契约等等把人们联结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高度的互相依存并且法律规范将这些相互关系加以调整,当这种关系遭到破坏时,当然引起法律的制裁:以恢复原先的社会关系为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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