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 |
释义 | 1777年;美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and Perpetual Union通称邦联条例。北美独立战争即将胜利的时候,经大陆会议修改通过的,保障各州的“主权、自由与独立”的政府组织条例。1776年6月7日,弗吉尼亚的理查德·亨利·李在大陆会议上提出脱离英国,建立美洲联盟的议案。6月12日会议指定以约翰·迪金森为首的12人组成委员会起草条例。1777年11月15日草案被大陆会议最后通过,交付各州批准。12个州在两年内批准了这部条例;马里兰州于1781年3月1日批准;同日,大陆会议宣布该条例生效,成为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生效前的美国根本法。邦联条例共13条。政府的更改不过是把大陆会议1775年以来的事实法律化。其特点是力求保持各州的独立和主权。邦联条例没有授予国会以管理征税和贸易的权力,没有设立邦联行政首脑或司法长官,缺乏对违抗邦联权力实行制裁的规定,因此中央权力甚弱。詹姆斯·麦迪逊评价它“实际上只不过是各独立的主权国家之间的一个友好通商和同盟的条约而已。”但邦联条例初步勾画了联邦制的轮廓,它对于北美十三州由分散的独立的政权,联合为统一的国家政权有着促进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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