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台湾劳工安全卫生法 |
释义 | 台湾重要劳动安全卫生法律。1974年公布。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本法的目的是防止职业灾害,保障劳工安全健康;本法适用于矿业及土石采取业,制造业,营造业,水电、煤气业,交通运输业,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的事业。第二章安全卫生设施。规定了雇主必须在1 1种事项方面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设施;对劳工需进行的安全训练、发生事故的报告手续等。第三章安全卫生管理。规定了雇佣劳工100人以上者,设劳工安全卫生组织;不足100人者,设劳工安全卫生管理人员;特定的工种需经训练发合格证才可工作;雇主不得雇用童工、女工从事的工作。第四章监督与检查。规定了主管机关聘请有关代表,组织劳工安全卫生咨询委员会;主管机关的检查要求。第五章罚则;规定了违反本法应分别给予刑罚、拘役、罚金的处理。第六章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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