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两审终审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除最高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各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没有提出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一审的判决、裁定才发生效力;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上诉,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案件就应当由上一级的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二审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裁定,除依法还必须经过核准程序的案件外,二审判决、裁定宣告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两审终审制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两审终审只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2、合法的上诉或抗诉是开始第二审程序必须具备的前提。 3、判处死刑的案件,凡应依法核准的,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实行两审终审原则的意义:符合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既可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案件质量,又可以方便群众,节省人力和物力。 相关知识:为什么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一,适应我国的经济、文化、政治现状。特别是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达到法律效益的最大化。 第二,认为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能弥补审级少的不足。 第三,两审终审制度可以使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摆脱审理上诉案件工作的负担,从而集中搞好审判业务的指导、监督工作。 两审终审缺陷表现 第一,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因为,终审法院的级别较低、数量庞大,各个终审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往往千差万别、因地而异。 第二,一些终审法院的审判水平相对较低,第一审不当裁判难以通过上诉审得到纠正。 第三,不利于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以及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人情关系的影响。 在实际中,我们要在二审判决前维护好自己的利益,两审之后是不能进行上诉的。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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