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韩民国选举管理委员会法 |
释义 | 1987年11月7日国会通过和施行。共19条。主要内容:(1)选举管理委员会的种类和人数是: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由9人组成;汉城特别市、直辖市、道选举管理委员会,由9人组成;区、市、郡选举管理委员会,由9人组成;投票区选举管理委员会,由7人组成。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9人委员中3人由总统任命,3人由国会选出、3人由最高法院院长指名。(2)选举管理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有:管理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的选举事务;管理国民投票的事务;管理政党事务;公共团体的选举事务;法令规定的其他事务。(3)国家实施的选举、国民投票及有关政党事务所需的经费、地方自治团体的选举中需要由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承担的经费部分都由国库支付。本法的附则,主要规定了本法施行的一些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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