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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释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由建国初期的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发展而来。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5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3年。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选举和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和罢免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和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农村集体组织应有的自主权;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权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由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参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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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1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