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
释义 | 中国解放战争后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非经普选产生的各界人民代表组成的地方民主议政机关。解放战争时期及建国初期召开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还不成熟,人民代表会议便逐步代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人民代表会议没有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之前,性质上只是作为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传达政策,提出建议,联系群众的协商机关,当它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同级人民政府,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决定政府施政方针,议决辖区内重大兴革事项时,就成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界人民代表大会包括: 乡 (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大城市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以及大行政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分别由乡 (行政村)、区、县、大城市区、市、省和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事管制委员会、军政委员会召集。代表产生的方式有: (1)区域直接选举。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的大多数代表,区及大城市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部分代表,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民族聚居区的代表按此方式产生。(2)间接选举。区人民代表会议的区域代表由乡选民直接选举或由乡人民代表大会或乡人民代表会议选举;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农民代表由乡(行政村)农民代表大会或农民大会产生,亦可由区或县农民代表会议产生; 省和大行政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区域代表则分别由县、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市协商委员会或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省协商委员会推选。(3)团体选派。区以上地方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均有部分代表由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部队自行选派。(4)政府代表。区以上地方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均有政府代表,由地方各级政府和军事管制委员会、军政委员会的主要组成人员充任。(5)特邀代表。地方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均可按法定程序特邀部分代表。市以下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在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未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之前,可每次推选,连选得连任。从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时起,任期1年,连选得连任。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任期2年,连选得连任。大行政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的任期法律未作统一规定。乡、区两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代表选举产生,当选为乡长、副乡长,区长、副区长时得兼任。不设常驻机关,每月开会1次。县、大城市区以上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设主席团,由会议选举主席若干人组成,负责主持会议。休会期间,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设常务委员会;大城市区、市、省、大行政区人民代表会议设协商委员会。负责协助政府工作,向政府提出建议及为下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召开作准备等。县、大城市区、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每3个月开会1次,常务委员会、协商委员会每月开会1次。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每年开会1次,协商委员会每月开会1次。法律对大行政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及其协商委员会的开会次数未作统一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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