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对如何鉴定重伤作了具体规定。《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共8章96条。与此同时,还附有《<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说明》。这些具体规定是依据我国刑法第85条之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为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制定的。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规定,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构成重伤: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一侧眼球缺失或者萎缩;损伤后一耳语言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损失后一眼盲;头颅损伤引起外伤性癫痫;胃、肠、胆道系统穿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