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运输营业执照管理之诉从事公路运输和装卸业务的当事人不服交通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公路运输营业执照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1982年6月国家经委、交通部发布的《关于改善和加强公路运输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必须经县或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运输需要审查同意,并签注意见,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银行予以开立帐户,始可营业。当事人在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报送运输计划和统计资料并按省、市、自治区规定交纳管理费。对于违反运输管理规定的,由交通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区别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吊销执照、停止营业等处理。当事人认为自己符合法定从事公路运输和装卸业务的条件,而交通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拒绝颁发营业执照或者对当事人的申请不予答复;或者当事人不服交通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施以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