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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诉案件的审查
释义

公诉案件的审查

刑事审判第一审程序必经的法定程序之一。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开庭审判的诉讼活动。也叫庭前审查。我国修正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庭前审查的任务是查明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为了避免“先定后审”、“先判后审”,防止使法庭审判流于形式,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改变了过去实体审查的做法,将庭前审查的任务改为查明起诉书中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人民法院收到的公诉案件是否确实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是否能正式开始法庭审判,提高法院审判质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和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诉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有:案件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和犯罪事实是否明确,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等情况以及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等,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至(6)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等等。案件经审查后,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对于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2)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3)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4)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至(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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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