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都察院
释义

都察院

明清两代国家监察机关的名称。自西汉末年以来封建国家的监察机关称御史台,明洪武十五年(1382)始改称都察院。明之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左右副都御史、左右佥都御史及十三道监察御史等官。清仿明制,于崇德元年(1636)五月设都察院,设承政、参政等官。顺治元年(1644),改承政为左都御史、参政为左副都御史,右都御史和右副都御史则由督抚分别兼任。其主要职任仍为纠劾百官、整饬纲纪。具体如:参核并与刑部、大理寺会题与复核重大案件,对司法工作进行监督;参加九卿议奏事,稽察各级衙门、官吏办事的好坏,检查注销文书案卷及封驳,监察乡试会试殿试,巡视各营、仓等。清都察院下分十五道监察,各道设掌印监察御史和监察御史,专门考核地方官员、监督礼仪考试、察荒问工、问拟刑名以及监决囚犯等。

随便看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8 2:2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