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195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1958年以来工农业生产的大跃进和农村的人民公社化,密切城市和农村的经济关系,促进工农业的相互支援,便利劳动力的调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根据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该决定已有新法代替。这是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定市管县的行政体制。 |